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关税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
原产地证书注意事项
1.申报时上传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应符合文件规定,为正本彩色扫描件,且证书内容清晰,注意请上传“ORIGINAL”件,不应上传“COPY”件或“TRIPLICATE”件。
2.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目和出口商栏目的签字和盖章要齐全、清晰。
3.原产地证书出口商与发票、合同应一致。
4.证书日期部分需注意:
(1)证书签发日期规定:亚太贸易协定为出口时或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为装运前、装运时,不可抗力原因,装运后3天内;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和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为出口前或出口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装运前。
(2)证书有效期: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
(3)补发证书期限: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定12个月内可以补发;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规定货物装运起一年内可补发;亚太贸易协定无补发。
5.原产地证书未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签发的,发证机关补发原产地证书的,在证书上应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6.原产地证书上的船名、航次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
7.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4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8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6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
8.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应和报关单申报的数量、计量单位一致。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列明的数量为“Gr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发证机关出具产地证时如对数量未作特别声明的则默认为产地证列明数量为毛重,产地证数量应与报关单毛重一致,如果产地证数量小于毛重,那么超过产地证列明数量的部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9.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的“产地标”项目与原产地证书的“Origin criterion”或“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应一致,请在申报过程中务必注意录入正确。
10.原产地证书发票号栏录入的发票号及日期应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一致。
1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证书第13栏涉及货物在成员国间流转、补发证书、三方贸易及展览品四种情况,存在上述四种情况的请注意正确勾选相关项目。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1.产地证证书格式不符的不能享受协定税率;非正本彩色扫描件、证书内容不清晰的,企业确保证书原件符合要求的,企业需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并留存正本备查。
2.签字、盖章不全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签字和盖章不清晰的,企业确保证书原件符合要求的,企业需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并留存正本备查。
3.船名、航次与报关单申报不一致,请审核是否符合直接运输原则,按照各个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企业应提供全程运输单证,同时涉及中转的货物,是否满足直接运输规则应依据总署2015年57号和2016年52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单证判定,如因船公司原因造成船名、航次不符的,请随附上传情况说明。
4.产地证发票号栏录入发票号及日期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不一致,如涉及三方贸易等情况导致不符的,请上传证明贸易关系的相关商业单证及情况说明。
5.原产地证书出口商与发票、合同不一致,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6.报关单申报价格低于产地证FOB价格,需提供证明价格真实有效的付汇税单、往来的商业函电等材料,并随附情况说明。
7.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不符合文件规定,未勾选或未注明补发字样的,需联系发证机关更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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