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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常识
集装箱保险
发布时间:2015/8/10 点击:1230
集装箱保险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对因在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的各种风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损坏等进行的保险,或者是集装箱运输事故而对第三人(人或物)造成损害时,因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而预先对此赔偿责任进行保险。同时,集装箱运输中的事故也可能使装在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发生损害,此时由于集装箱的运输管理者也负有法律上以及运输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所以运输管理者也必须把对货主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用保险的形式加以分摊。集装箱保险包括集装箱货物保险、集装箱箱体保险、集装箱责任保险。

集装箱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海上保险相比,集装箱保险具有以下的特点:[1]
1.集装箱保险是综合保险。该险既可以承保集装箱本身,也可承保集装箱的责任,包括集装箱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责任,还可以是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站经营人和其他的受托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因集装箱运输引起的风险和责任,可以以单独的保险单承保,也可以使用同一份保险单综合承保。
2.集装箱保险是定期保险。集装箱保险一般是定期保险,这是因为作为保险对象的集装箱很多,同时集装箱又和船舶一样频繁流动,定期保险适合集装箱运输的特性。
3.集装箱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集装箱的损坏、灭失或冈集装箱引起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均限定赔偿限额。同时,为了避免小额、频繁的索赔,集装箱保险通常也采用免赔额的做法。
4.集装箱保险单一般不转让。因集装箱一般不作为买卖的货物,加之该保险又常含有责任保险,因此,集装箱保险单通常不转让。

集装箱保险的内容

1.责任范围[2] 
集装箱全损险的责任范围为集装箱的全部损失.集装箱的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分摊。
集装箱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款规定办理)
2)由于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或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或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3)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4)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3.责任起讫
集装箱保险是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4.退保
集装箱保险保险双方均可用30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应按保险公司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5.损失处理
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就近的保险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6.被保险人应尽义务
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赔款
集装箱全损时。保险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集装箱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如果后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在收取赔款时。必须将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转给保险公司。
8.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我国的集装箱保险

()险别[3] 
我国集装箱(定期)保险的险别有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附加险别有战争险等。
1.全损险
集装箱全损险只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集装箱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综合险
集装箱综合险既负责集装箱本身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又负责集装箱机器因火灾、爆炸、船舶沉没、触礁、搁浅或碰撞、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除此以外,保险人对集装箱机器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部分损坏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论是全损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是负责的。至于施救费用,即被保险人对受损集装箱因采取抢救和防止损失扩大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同样在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予赔偿。
()除外责任
我国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1.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由于工人罢工、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正常的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3.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4.与被保险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集装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对其集装箱在运输和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所承运货物损失,依照法律或合同是应负赔偿责任的,这类赔偿损失不属于集装箱保险的承保范围,可由集装箱保赔保险承保。
所谓集装箱的国际标准,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对集装箱的规格标准和重量的规定办理。目前通用的集装箱高度和宽度一律都是8英尺(244),长度则有485英尺(1478)40英尺(1219)30英尺(914)20英尺(609)10英尺(304)五种情况。其中,8英尺x8英尺×20英尺最为常见,故被称为标准规格的集装箱。保险人承保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格。
()保险期限
集装箱定期保险以年为时间单位投保。我国集装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终止保险,不过必须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注销保险的通知。如果是由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把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是由被保险人提出的,则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集装箱战争险
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在投保了集装箱的全损险或综合险之后,可以加保战争险,按照国际惯例,集装箱战争险承保集装箱装在海船或其他船上或飞机上时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这些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对由于上述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和各种常规武器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陆上发生战争风险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
集装箱战争险同样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时终止责任。

英国的集装箱保险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有定期集装箱一切险条款;集装箱全损、共同海损、救助与施救费用条款;集装箱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等。然而不论何种集装箱保险险别,在实务上都是将集装箱及其内装货物作为同一保险标的,其主要承保责任如下:[3] 
()集装箱本身的风险或损失
1.集装箱本身由于灭失、损坏而带来的风险;
2.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及施救费用;
3.处理集装箱残骸的费用;
4.集装箱检疫费用;
5.因集装箱运输而产生的关税与罚款;
6.其他费用。
()所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1.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提货不着等危险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2.因错发、错送货物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3.共同海损或救助货物的分摊额;
4.因交货延迟造成的赔偿责任;
5.工作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主要是指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对集装箱的所有、使用和管理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由集装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经营人负责的损失责任,包括因集装箱本身缺陷,或集装箱超重,在装卸过程中跌落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害者为追究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
尽管集装箱保险业务人保公司自80年代就已开办了,并制定了集装箱条款以及附加的战争险条款。但由于集装箱保险的操作繁杂和琐碎,所有人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使用人都从避免增加人员和工作量的角度出发,一般只投保集装箱的全损险以及集装箱运输中引起的各种责任。但是这些责任大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常规业务,又不予以承保,因此人保公司到目前每年承保的集装箱业务量不多,业务发展比较缓慢。目前国内有一些公司的集装箱在国外的联运保赔协会直接投保。这是一家专门经营这种业务的协会。当然,从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空间看,集装箱保险市场应该说是巨大的,只是还有待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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